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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意外險怎麽賠償?賠償屬於公司還是個人?

根據合同法和保險法規定的原則,保險賠償金壹般應由保險合同的受益人領取。但由於公司購買團體意外險時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團體意外險合同壹般沒有約定或無法約定具體受益人,因此公司與員工之間很容易因為保險賠償金應該支付給誰而產生糾紛。根據我國合同法、保險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法的司法解釋,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應當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必須由被保險人指定。上述規定表明,公司作為團體意外險合同的投保人,在未經被保險人即公司員工明確同意的情況下,無權自行指定受益人,包括有權指定公司或其老板為保險賠償金的受益人。因此,在團體意外險合同中未明確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賠償金自然應由發生人身意外的本公司員工領取;如果公司未經公司員工明確同意,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本公司或其他人,則保險合同中的這壹條款無效,保險賠償金也應由公司員工領取。需要指出的是,法律規定商業保險不能代替工傷賠償,工傷賠償和保險賠償也不能互相代替或抵消。如果公司以已經對員工的人身傷害進行了賠付或賠償為由,要求保險公司的賠償金支付給公司,在法律上是不會得到支持的。另外,關於妳提到的同樣情況的糾紛,廣東曾經有壹家家具廠按照標準對員工進行工傷補償。所以老板買的團體意外險賠償應該歸老板所有,糾紛應該告上法庭。佛山中院終審的結果是,賠償金支付給了員工。而且本案適用法律的正確性已經最高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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