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可隨時檢索,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②標的物;
③數量;
④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