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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和換貨法律條款

退貨和換貨法律如下:

1.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的質量和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附件、商標標識和使用說明,即視為完好。消費者基於檢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進行合理調試以確認商品質量和功能,不影響商品完整性;

2.經營者可以將能夠完全恢復初始銷售狀態的商品無理由轉售,將不能完全恢復初始銷售狀態的商品無理由轉售,並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商品的實際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負有退貨、更換、修理義務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第二十五條無理由退貨制度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壹)消費者訂購的;

(2)新鮮易腐;

(三)消費者在線下載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4)報刊投遞。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的其他不適宜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貨之日起七日內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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