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壹是地方政府要通過就業指導、招聘會等方式,積極組織退役士兵再就業。其次,對於退役士兵,當地政府和部隊要給予壹定的就業補償。當地政府還應定期組織退役士兵進行必要的技能和資格培訓。培訓的相關費用也應由當地政府承擔。最後,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直接安排,包括服役時間長達12年的退役士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義務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收或聘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和聘用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應當遵守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明和介紹信到指定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報到。退出現役或者被贍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指定的安置地點向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申報。
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十五條:自謀職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移交給服務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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