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六條。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根據其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傷殘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發放。殘疾軍人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經軍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
第二十七條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和壹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對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給予補貼,保證其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九條殘疾軍人退出現役後,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期醫療或者單身、不便分散的,經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批準,可以實行集中供養。
第三十條護理費發給分散居住的壹級至四級殘疾軍人。護理費的標準為: (壹)因戰、因工致殘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2)因戰、因公致殘三、四級的,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3)因病致殘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殘疾軍人退出現役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伍軍人事務部門支付;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其所在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