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不得由自然人或者單位作出;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職權範圍內,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範圍;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別;
1,行為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現有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認和認可,主要指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客體是允許行政相對人取得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2.不同的行為。行政確認是壹種肯定性或宣示性的行政行為,僅表明存在狀態,不以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為目的;
3,意義不同。行政確認行為表現為行政主體對某種狀態、事件、事物或行為的法律上的承認、確認或否定的態度;行政許可行為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批準或者同意的行為。
綜上所述,稅收行政行為是最高行政機關和稅務機關依照稅法的規定實現國家稅收職能的行為。包括采取稅務行政措施的行為;制定稅收法規的行為;實施稅務行政強制的行為;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行為。稅務行政行為是主要的稅收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
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