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按照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領導、部門配合、接收單位積極支持的要求,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組織、SASAC、財政、教育、公安、宣傳、工商、稅務、衛生、林業、農業、國土資源、銀行等單位的協調機制,落實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責任。2.做好政策銜接,準確把握政策邊界。20111以後入伍的士兵,壹律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本意見。201111之前入伍,2011+01之後退出現役的士兵,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進行“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前已經退役的城鎮士兵和轉業軍官,以及實施前入伍、實施後退役且入伍時自願選擇執行安置政策的城鎮士兵和轉業軍官,仍執行安排與自主擇業相結合的安置政策,各地要準確把握、嚴格執行。3.完善獎懲機制。各地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獎懲機制,加強監管監察。由政府牽頭,組織軍保辦、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和新聞等部門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完成移民安置任務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失職瀆職的,特別是對違反安置政策、借故拒絕接受安置任務或無故不按時、不按計劃完成安置任務的,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所在單位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單位和精神文明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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