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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債券交易采用詢價、自主協商和逐筆交易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債券交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明確約定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債券種類、債券數量、交易價格或利率、賬戶及結算方式、交割金額及交割時間等。其書面形式包括同壹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統生成的交易憑條、電報、電傳、傳真、合同、信函等。

《債券回購主協議》和上述書面回購合同構成回購交易的完整合同。

第十七條以債券為質押的回購交易應當進行登記;回購合同在質押登記後生效。

第十八條合同壹經成立,交易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債券交易中的現券買賣價格或回購利率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除合同約定的價格或利息外,債券交易參與者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壹條回購期間,交易雙方不得動用質押券。

第二十二條回購期限最長為365天。回購到期時,回購項下資金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額返還,解除質押關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第二十三條參與者不得從事借貸證券等融券業務。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應每季度定期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其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活動情況。

第二十五條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當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債券交易和交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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