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是什麽?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主權國家和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法律規則的總和。

國際法的造法模式《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將國際法的主要造法模式,即國際法規則的形成方式,分為條約、習慣國際法和各國公認的壹般法律原則三類。

這壹點幾乎得到了普遍認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各國主權平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和使用武力、民族自決原則。

國際習慣法:

本質上是尚未組織起來的適用於國際社會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組成有兩個要素:

1,普遍或區域性國家慣例。

2.這種做法被有關國家承認為法律。國際習慣法往往以早期條約的壹些條款為基礎,這些條款後來被承認為法律和法規。然而,也有個別國際法規則是由世界大國大致相同的實踐發展而來的。

壹個各國公認的普遍法律原則:只有在國際習慣法或條約法中沒有相應的規則來平衡它時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功能是輔助性的。

這壹原則必須是壹般的法律原則,而不是範圍有限的法律規則;還必須得到相當多國家的認可(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的主要法系)。

無組織國際社會中的國際法:國際習慣法的主要規則可以概括為七項基本原則:主權、承認、同意、忠實、公海自由、國際責任和自衛。

  • 上一篇:廣西小學保安持刀傷人獲刑。他會被判什麽罪?
  • 下一篇:國家會停止社區團購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