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期間自2009年6月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計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散原因,保險法施行後,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因此,不可抗辯期間的起點為2009年6月10日起兩年。
但值得註意的是,如果妳的母親是在保險合同成立後被確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而她在投保前並不知道這壹情況,並不構成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因為根據新舊保險法規定,只有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才能退保。妳母親的情況不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
綜上所述,新保險法的兩年不可抗辯原則不適用於本案,但保險公司在不了解妳目前過往病歷的情況下主動退保是不合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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