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理貸款、代理不動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經委托人同意,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
3.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不是由壹個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從事該業務的兩個房地產經紀人簽訂的。
4.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未就約定事項向交易雙方書面說明和告知的。
5.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經營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法律依據: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法律規定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買賣或者租賃經紀服務合同時,應當查驗委托買賣或者租賃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並制作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後,方可向社會發布相應的房源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房屋經紀服務買賣合同時,應當查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