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證券法》第四十七條沒有禁止?答:公司設立權制度新《證券法》第四十七條增加了公司設立權:法律規定公司的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價格異常的六個月內歸公司所有,並承擔連帶責任。在這種制度之前,公司經營者可以在更了解公司業務流程的情況下,通過賺取股票市場的差價來獲得不當利益,這對股東來說相當不公平,甚至損害了他們的權益。因此,該規定實施後,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徹查相關價格異常等事件,董事會應在30日內執行該要求。在過去,由於大股東控制了董事會,小股東的權益可能會受到損害。現在發現情況後,小股東可以要求董事會及時調查處理。如果董事會因受大股東控制而有可能損害小股東權益,小股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指出的是,中國證券市場目前的模式還是有點類似於“摸著石頭過河”。後面還會有很多金融衍生品,比如保證金交易的方式,無法做出大膽的或者前瞻性的預設,新的立法也沒有體現出更前沿的突破。但另壹方面,值得慶幸的是,立法者在立法時並沒有直接體現法律的浪漫主義,即在絕望中直接引用了國外的立法模式,采用了更符合中國穩定發展的立法方式。可見,在未來,這部法律仍有可能在千變萬化的交易風險中被發現存在實際操作漏洞,因此應該可以預見未來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問題。然而,正是因為這樣的挑戰,才為中國證券市場提供了壹個學習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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