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屆滿後,權利人將喪失對其實體權利提起訴訟的勝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是,從相關司法解釋來看,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並不是不可逆轉的勝訴權喪失。仍然可以通過壹定的途徑重新獲得法律保護: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復》(1999)第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信用社在訴訟時效期間向借款人發出催款通知,可見只要:1,就是金融債權;2.債權人應當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表示催告的意思;3.債務人應在催款文件上簽字確認。這三個條件同時滿足後,訴訟時效以外的金融債權才能得到重新確認和保護;第二,另壹個重要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受法律保護的批復》(法復(1997)4號):“訴訟時效結束後,雙方就原債務達成的還款協議,屬於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還款協議受法律保護。“回復強調了兩點:1。雙方就原超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2.原債權債務轉化為新的債權債務。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認為,債權債務人已經將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轉化為新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然法律不再保護雙方原有的債權,但是雙方新設立的債權仍然可以像其他新設立的債權壹樣受到保護。。。。。。。借款合同、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上一篇:疫情期間黨員打麻將怎麽處理?下一篇:英語法律長句,懂法律的人幫我翻譯壹下這句話,多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