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人不住在壹起。如果雙方解除婚約,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在法律上是支持的;
2.兩人訂婚了,訂婚後就同居了,彩禮也作為兩人同居的開銷。同時,女方為他們的訂婚準備了大部分嫁妝。此時,如果雙方解除婚約,男方要求返還彩禮,法院壹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和當地的風俗習慣來考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的數額。
女方不返還彩禮的條件如下:
1.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已共同生活;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共同生活;
3、婚前付款未導致付款人困難;
4.男女雙方都沒有同居過,彩禮也確實和* * * *同居過。
5.訂婚期間,因訂婚壹方死亡,壹方請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死前被起訴過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