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不會。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者責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從這個角度來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抗訴只能引起再審程序,需要是生效判決或裁定不含上訴通知書,需要認定生效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至於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中國人、近親屬雖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但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案件的訴訟請求,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最頻繁、最主要的材料來源,也是司法機關發現錯誤判決的重要途徑。但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前提條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由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中國人、近親屬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這就決定了他們的申訴有可能正確,也有可能不正確,這就需要司法機關嚴格把關。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那麽最後的結果當然是駁回上訴,維持原生效判決。但申訴人有充分的證據和理由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的理由不能成立。如果他認為原生效判決有誤,理論上仍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但是否會引發再審抗訴,要看最高人民檢察院復核後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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