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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委員會和法律顧問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1)日常法律事務1。公司常見法律問題的咨詢和建議;2.參與合同談判,制定談判策略和計劃,起草和審核商務合同;3.參與起草和修改公司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勞動用工、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或法律文件。4.對公司員工和管理層進行法律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增強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5.起草、審核新註冊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6.審核公司商標註冊、專利申請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文件,為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律師意見;7.提供與公司經營管理和稅收法律法規相關的法律事務指導;8.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發表法律意見,對重大項目進行法律分析和論證;9.列席公司董事會,對董事會議題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和論證;10.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包括董事會結構、股東大會結構、監事會結構)的合法性提供律師意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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