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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如何監管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法律分析:稅務機關如何監管涉稅專業服務機構;

(壹)使用未經行政登記的稅務代理機構名稱的;

(二)未按實名登記制度要求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和涉稅服務人員實名信息的;

(三)未按照業務信息采集要求報送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相關信息的;

(四)提交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五)拒絕配合稅務機關檢查和調查的;

(六)其他違反稅務機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十壹條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稽查和行政復議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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