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 (壹)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評估結論;(7)《勘驗筆錄》,錄音證據屬於視聽資料,因此是法定的證據種類之壹。影響錄音證據效力的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這壹規定明確了判斷非法證據的標準在於證據的取得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於視聽資料,“對方是否同意”不能作為判斷證據合法性的標準和依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只要是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都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