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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規定民事行為能力的意義是什麽?66

《民法》規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也稱為“民事權利能力”和“權利能力”。法律承認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法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基礎。民事權利能力不同於民事權利能力。(1)前者是法律直接賦予的,不是誰決定的。法律不僅規定了誰可以享有民事行為能力,還規定了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後者由個人決定,只有參與特定法律關系才能享有。其權利範圍不僅取決於社會經濟生活條件和法律規定,還取決於個人財產狀況。(2)前者是享有權利義務的資格和可能性,而不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實際利益。公民權利是基於壹定的現實利益。(3)民事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前提。作為主體資格的特定條件,既不能轉讓,也不能放棄,更不能由本人自行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權利可以自行處分。根據民事主體的不同,民事權利能力可以分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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