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親分類:
(1)血親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或旁系血親的配偶。比如媳婦,姐夫。
(2)配偶的血親是指配偶的血親。比如公公,老公妹妹等。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指配偶的血親的丈夫或妻子。比如嫂子,姐夫之類的。
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雖不是直系血親但與自己同宗同源的親屬。包括長輩的等於或高於父母的旁系血親,晚輩的等於或低於子女的旁系血親,與自己等同的同輩旁系血親。
姻親關系的終止:
公婆因壹方死亡,主體不在而終止,不言而喻。公婆關系是否因婚姻雙方作為其中介離婚而終止?滅絕和不滅絕有兩個不同的立法例子。日本、韓國和臺灣省規定,公婆離婚可以解除。德國和瑞士規定,婚生姻親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滅。
公婆關系是否以婚姻壹方死亡為中介而終止?不同國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規定不允許解除,有的規定存續方再婚前不解除,有的采取任意性,讓公婆自己決定。根據日本民法,如果配偶壹方死亡,可以因未亡配偶的遺囑而終止公婆關系。
我國婚姻家庭法沒有規定公婆關系終止的原因。按照民間習俗,離婚似乎是公婆關系終止的原因。配偶壹方死亡後是否繼續公婆關系,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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