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擴展數據
關於機動車登記的規定:
第十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轉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轉為營運機動車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戶籍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轄區的。
可以在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本條第壹款第(壹)、(二)、(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申請轉移前處理完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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