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立案標準為:1,出售或者提供其行蹤信息,被他人利用實施犯罪的;2.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出售或者提供的;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道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6、人數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標準,但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相關量化標準的;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8.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或者金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壹半以上的;9.兩年內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受過行政處罰的;10,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