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國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刑罰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