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與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情況除外: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有壹半屬於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但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公眾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合同中下列免責條款無效:壹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7.免除壹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