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元化糾紛解決是指引入各種調解組織和部門,如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行業調解、專業調解、仲裁、公證等。,為群眾提供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案;
2.派出所民事調解書雖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性,適用於處理輕微的治安管理行為;
3.司法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但壹方不遵守,另壹方不能直接申請執行,需要通過起訴維權;
4.仲裁、調解形成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多重調解的優勢:
1,提高效率:多元調解通過多方參與,可以快速集中資源和智慧,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2.節約成本:與傳統訴訟程序相比,多元調解通常花費較少,可以減輕當事人的經濟負擔;
3.隱私保護:調解過程中的信息和結果不公開,有助於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商業秘密;
4.維護關系:調解註重雙方的溝通協商,有助於維護或恢復雙方的社會關系;
5.靈活性強:多元調解允許靈活運用各種方法和技巧,以更好地適應不同類型糾紛的特點。
綜上,多元調解具有法律效力。通過引入各種調解組織和部門,為群眾提供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案。多元調解的優勢包括提高效率、節約成本、保護隱私、維護關系和靈活性、快速集中資源和智慧、減輕經濟負擔、保護隱私和商業秘密、維持或恢復當事人之間的社會關系、適應不同類型糾紛的特點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