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法律上已經明確了。如果情侶在紀念日、生日等特殊節日互相發紅包或轉賬,並留言?我愛妳?還是?周年快樂?等待表白的話語;還是轉賬的金額?520?、?1314?等有特殊含義的紅包,所以全部歸類為禮物。因為這明顯是在向對方傳遞他的愛,這樣的傳遞相當於自願給了對方。就算他去起訴,法院也不會支持他。
但是,如果兩個人相處,對方經常沒有任何備註就給妳轉賬,而且不是在特殊日期轉賬的具有表白意義的數字金額,那麽對方可以在分手後索回。如果妳不給,只要對方能提供轉賬記錄並向法院舉報,法院也會判決妳返還。
其實要看對方愛不愛妳,不要盲目相信紅包和轉賬,因為這些都是可以還的。也建議情侶之間不要涉及大額轉賬或頻繁轉賬,以免日後混淆。如果真的是紀念日或者情人節,對方會給妳紅包,也建議適當的轉回給對方。這是壹種平等的愛,不會有心理負擔。就算分手也不會擔心對方纏著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