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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獲得免費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法律援助是由設區的市、縣(區)兩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誌願者,為部分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幫助,保障其合法權益實現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獲得法律援助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壹是有充分理由證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二是確實因為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需要法律幫助的費用,或者只能支付部分費用。後壹種情況要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衡量。符合這兩個條件的人都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獲得法律援助。此外,在刑事訴訟中,對於盲、聾、啞、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他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也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指定為其提供幫助。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考察財務狀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於下列情形之壹,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壹)未成年人;

(二)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人;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五)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復核案件被告人;

(六)缺席審判的被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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