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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事後民事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這部分法律依據體現在刑事訴訟法中。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刑事犯罪時,應當先由法院審理刑事犯罪,再審理涉及的民事責任,或者民事責任部分同時由法院審理。在此之前,民事責任不應單獨審理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壹百零壹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壹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審理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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