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壹百零壹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壹百零四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審理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