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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公益性崗位管理制度

法律解析:各村(社)或用人單位負責農村公益性崗位人員的統壹調度和管理,要做好農村公益性崗位人員的排班工作,嚴格執行人員考勤簽到制度,工作要求每月不少於15天,每天不少於1小時。公益性崗位分為城市公益性崗位和農村公益性崗位。城鎮公益性崗位是指由各類用人單位開發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和城鎮就業困難人員過渡性安置為主要目的,通過勞動獲得壹定勞動報酬的非營利性基層公共服務崗位和公共管理崗位;農村公益性崗位是指農村各類用人單位以貧困鄉鎮、貧困村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點為重點,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優先安置建檔立卡和易地扶貧搬遷的貧困勞動力,以實現鄉村振興發展為目的開發的公益性崗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合法權益,發展文化教育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促進男女平等,做好計劃生育工作,促進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發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活動,推進農村社區建設。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各民族村民加強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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