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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員再就業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

退休和再就業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就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保健、勞動保險待遇等權利義務。雙方約定各自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等權利和義務。辦理社保,住房公積金等。退休再就業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員工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然後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作為人力資源繼續存在的行為或狀態。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退休),勞動合同終止。因此,員工退休後被用人單位返聘,雙方的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對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職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停薪留職的企業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待崗的下崗職工、停產休假的企業職工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衍生問題:

再就業期間受傷如何處理?

再就業期間發生傷害事故,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職期間受到職業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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