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退休人員退休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退休人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再具有工人資格。所以用人單位招用退休人員,與其簽訂書面協議,不是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關系。其次,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返聘員工,都不能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主張自己的權利。用人單位和返聘員工是平等主體,適用民事法律關系。退休人員在受聘單位工作受到傷害的,應當通過民事訴訟處理,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此外,返聘人員通常會遇到如何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返聘人員發生工傷時能否適用工傷制度等問題。比如工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的就業活動中受到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補償金額可與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退休後還在工作的要簽勞動合同,不是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