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建設活動破壞的土地,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土地復墾義務人)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進行復墾。但是,由於歷史原因,無法確定土地復墾義務人的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以下簡稱歷史損毀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復墾。
因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復墾。
下列損毀土地由土地復墾義務人復墾:
(壹)露天采礦、燒磚、挖砂、取土等地表開挖破壞的土地;
(二)地下開采造成的土地;
(三)采礦剝離物、廢石、礦渣、粉煤灰等固體廢物占用的土地;
(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損毀土地。
土地復墾是指因采礦、發展建材工業和其他工礦廢棄而占用或破壞的土地,通過整改改造使喪失的生產能力得到再利用。它是土地改良和環境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解決采礦、建材等工礦企業與農、林、牧、漁業之間矛盾,防止環境汙染,恢復生態平衡的有效途徑。隨著經濟的高度發展,為了獲得更多的礦產品,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和最寶貴的土地資源遭到日益嚴重的破壞。據估計,世界上約有300萬公頃的土地被露天采礦破壞或遺棄。因此,開展礦區土地復墾,提高受損土地復墾率勢在必行。許多國家都在繼續尋求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法和對策。我國已經明確規定,開采礦產資源要節約土地。耕地、草地、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采取復墾、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