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允許。18周歲以下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其父母或者被撫養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18周歲以上的公民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實後予以變更。原則上,它們不會被改變。如果有正當理由改變他們的姓名,我將提交書面申請。幹部、工人的,還必須持有本人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的批準證明。責任區民警審核後,派出所所長給出意見。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受刑法處罰的人、被勞動教養的人,不得更改姓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在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壹千零壹十五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和母姓以外的姓氏:
(a)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
(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
(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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