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
2.只能適用於黨員,同時特別要求被“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雙規”只適用於違紀需要接受調查的黨員。
法律依據:《中央紀委關於加強黨員幹部黨內紀律監督的若幹規定》第二條黨依靠黨章規範和約束全黨的活動。這些活動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壹切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都是黨內紀律監督的依據。監督各級黨員領導幹部的主要內容是黨章第三條和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黨章總綱對黨員提出的基本要求和準則規定的原則。目前黨內紀律監督的重點是:(1)監督檢查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三中全會提出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路線,以及這條路線的兩個基本點——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搞活政策——是否貫徹執行。黨員和黨組織必須在政治上同中央保持壹致。(二)監督檢查各級領導班子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和集體領導的情況,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紀律。(3)在思想作風方面,主要是克服和糾正“以權謀私”和嚴重的官僚主義,努力克服自由主義。必須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理論聯系實際,密切聯系群眾,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四)督促各級黨委和組織重視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5)監督檢查幹部任用是否完全按照幹部“四化”標準和德才兼備原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