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血緣關系的親生父母和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他們的親屬關系是以血緣為基礎的。所謂消滅,是指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律上的終止。既然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系,那麽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就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解除,也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來消除。現實中,所謂的父子關系斷絕確實存在,只能說明父子關系已經惡化到了極其嚴重的程度,但這種行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父子關系在感情上可以“斷絕”,但在法律上不能解除。但是,雖然不能解除血緣關系,但父親基於法定義務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妳已經年滿18周歲,妳在法律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妳是完全自由的,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幹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第1068條父母有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