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該案的法官、書記員本應回避而沒有;依法應當開庭審理,未經開庭審理就作出判決的;未依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未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進行裁決的;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審理的。
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對壹審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錯誤的,應當作出如下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壹審人民法院不受理、駁回起訴的判決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壹審、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指令第壹審人民法院審理。
4.再審案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的,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判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應當在2個月內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