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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律師可以把刑事案卷給委托人看嗎?

從現有的法律來看,對於律師在會見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證據供其閱讀的行為,法律並沒有明文禁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和《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辯護人有會見、閱卷的權利,這是律師了解案情、履行辯護職責的基本前提。但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在審判前是否有知情權。也就是說,在我國現有的法律中,不允許律師在會見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證據是沒有依據的。從法理上分析,對於個人權利,法律不禁止的,都是自由的。如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過程中不能出示證據供其閱讀,那麽這種行為就不應認定為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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