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對試用工和臨時工有什麽法律規定?

對試用工和臨時工有什麽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1)勞動法規定,正式工和臨時工沒有區別;只是勞動期限長短不同,待遇是壹樣的。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以amplt;勞動法amp法律保護。(2)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超過15天;勞動合同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六十日,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3)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原約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妳應該先和雇主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 上一篇:肇事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嗎?
  • 下一篇:政府強制關閉礦山企業是否有必要履行土地復墾義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