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主要負責撫養且無固定收入的子女必須未滿16周歲或因傷殘、疾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無行為能力的,其遺屬應填寫申請表並附相關證明(未滿16周歲的出具出生日期證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無行為能力證明)。經死者原工作單位審核並報市人事局審批後,自批準之日的下月起,可按規定標準享受定期定額生活補助。《勞動法》在第九章中首次以勞動基本法的形式對社會保險和福利進行了規定。在這壹精神的指導下,壹些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和福利權益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也相繼出臺。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弱者和被動勞動者,對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前依靠死者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遺屬,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遺屬津貼給予生活救濟。這種救濟義務不僅是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而且是以勞動者遺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生活確有困難為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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