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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上級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退役士兵安置審批規定的;

(二)在退役士兵安置審批中出具虛假身份證明和證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中謀取私利的。

第五十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數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壹)拒絕或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不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壹條退役士兵弄虛作假獲取安置待遇的,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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