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通知。
2.適用範圍: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有關稅務事項時使用。除法定特別通知外,稅務機關在通知納稅人繳納稅款和滯納金、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均可使用該憑證。
3.描述:(1)標題:填寫被通知人姓名;(2)事由:簡要填寫通知的名稱或實質內容;(3)依據:填寫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內容;(4)通知內容:填寫辦理通知的時限、信息、地點、稅款及滯納金金額、期限等具體內容。通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並告知被通知人如對本通知書不滿意,可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通知書的要求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然後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其他通知事項需要告知被通知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的,應當告知被通知人對本通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知稅務行政復議,應當寫明稅務復議機關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