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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障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是在勞動者生、老、病、死、傷、殘等情況下為其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壹、強制性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而且這壹義務是強制性的。這意味著,無論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協議是什麽,用人單位都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社會保險的類型和功能

1.養老保險:為勞動者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

2.醫療保險:為職工提供醫療費用報銷服務。

3.失業保險:為失業職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4.工傷保險:為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

5.生育保險:為女職工生育提供物質幫助。

三、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後果

用人單位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面臨法律制裁。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

總而言之:

《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這壹規定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證他們在遇到生命危險時得到必要的物質幫助。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這壹規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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