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訂):第二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壹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2014年6月27日修訂):第十三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2009年8月27日修訂):第四十八條。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政府根據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