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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的規定,是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的規定。原判決、裁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二審法院應當改判、撤銷或者變更原判決。原判決事實不清的,撤銷原判決,要麽發回重審,要麽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後依法改判。如果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將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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