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憲法中關於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規定。許多國家在憲法中規定環境保護是國家和社會環境保護活動的最高標準和法律依據。
2.綜合性環境保護法,或環境政策法,如中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1979。這類法律是壹個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法,壹般規定環境保護的範圍和對象、方針、政策、基本原則、重要的預防措施和對策、組織結構等重大問題。
3.保護自然環境的法律法規,包括保護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海洋、大氣、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等的法律法規。
4.汙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律法規,包括大氣汙染和水汙染防治、噪聲和振動控制、地面沈降防治、惡臭和熱汙染防治、廢棄物處置、農藥和其他有害化學品控制和管理、放射性物質和電磁輻射危害防護等法律法規。
5.各種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如水質標準、空氣質量標準、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與之相關的各種操作規程。
擴展數據: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1、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
對立統壹,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生態系統良性循環,有利於經濟發展,反過來又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由於環境汙染和危害的特點,要恢復正常是極其困難的,所以我們不僅要著眼於預防,而且要采取綜合措施,積極控制現有的汙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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