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
第十壹條?申領駕駛證,按照下列規定向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
(壹)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請;
(三)境外人員應當在其居住地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首次申領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身體狀況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向駕駛證核發地或者居住地的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駕駛證和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農機監理機構辦理駕駛證業務時,應當依法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辦理駕駛證。申領駕駛證,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交有關資料,如實申報規定事項。
擴展數據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條例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駕駛證:
(壹)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美尼爾氏病、眩暈、癔癥、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的;
(二)吸食、註射毒品未滿3年,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3年,或者長期吸食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的;
(三)駕駛證被吊銷未滿2年的;
(4)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3年的;
(五)醉酒駕駛被依法撤銷未滿五年的;
(六)飲酒後或者醉酒駕車被吊銷駕駛證的;
(七)事故發生後駕駛證被吊銷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