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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資被迫辭職的賠償標準

因拖欠工資而被迫辭職的賠償標準如下:

1.以用人單位無故不扣工資為由迫使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1,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索要工資需要帶以下資料: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或工資單花名冊;

2.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工作證》;

4.員工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綜上所述,無論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目的是什麽,其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除了及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外,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需要對員工進行補償。當工人被拖欠工作時,他們可以通過投訴、仲裁或訴訟來解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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