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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可以從事經營活動嗎?法律依據是什麽?

根據《行政機關處分條例》,行政機關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法律分析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新頒布的《誠信準則》第壹章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禁止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從這壹條款可以看出,無論有無報酬,黨員幹部都不得兼職。3.公務員作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簽訂的持股協議也是有效的。但公務員股東由於身份特殊,不能享有分紅權,也不能獲得投資回報。國家有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在工作之外投資入股。壹旦被發現,他們將面臨懲罰,影響妳接下來的工作和生活。這個規定是擔心這些工作以外的事情會影響公務員工作的公平性,也是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夠專心於自己的工作。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能是股東,因為對於政府來說,就是行政機關,所以他做的壹切都要接受老百姓的監督,也要符合老百姓的利益。所以他如果搞壹些商業活動,無疑是違背了這樣壹個原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政府不能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企業,也不能以股份形式投資企業。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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