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不得拖欠工資,應按月按時發放。拖欠職工工資,職工向勞動行政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情況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單位補發工資並支付賠償金。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公司仍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公司支付其工資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此外,除了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要支付相當於其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