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陸居民戶口簿、身份證;
2.收養登記證;
3.解除收養關系的書面協議壹式三份。
父母以兩種方式斷絕與子女的關系:
1.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以子女的出生事實為基礎的。這種關系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解除,也不能合法離婚;
2.擬直系血親主要指養父母和子女;如需辦理分居,應到民政部門請求解除關系,並填寫《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
綜上所述,親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不能人為解除的。只有在提出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即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時,通常才能人為解除父母子女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
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第111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